案件回顾:
2月28日,舒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某店内出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登记簿,怀疑存在非法交易。接警后民警组织警力迅速出警至现场,在该店内搜查出疑似舒城县部分小区业主信息。经核查,这些信息分别来自舒城县城区15个小区共计1.6万余条,内容涉及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要素信息,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经初查,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该店内二名负责人陶某、苏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陶某、苏某所拥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大多来自于一名为孔某的男子。通过工作,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孔某并一举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孔某交待其通过向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或与他人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小区业主信息,分别卖给本地多家建材、装饰公司。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贾某、夏某、张某以800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外出售已购房业主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舒城县公安局已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孔某、贾某、陶某等11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等待孔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小课堂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在此舒城警方提醒大家:一定要培养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既不要轻易对外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未知的网络安全风险,更不人信息对外提供,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来源|舒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