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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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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小雨 发表于 2019-4-19 10: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习编辑小雨
2019-4-19 10:02:55 280220 0 看全部
近日,安徽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消极对抗,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财产报告义务,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决定罚款10万元。


       记者了解到,原来在2016年8月,六安市的王某应聘进入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并担任销售经理,但该投资咨询公司一直未给其办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017年11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此后,双方因王某销售提成、社保费用缴纳等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王某申请仲裁,其请求部分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裁决下达,投资咨询公司不服,向裕安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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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令投资咨询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王某销售提成17313元;并为王某补办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补缴王某在投资咨询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


       判决生效,投资咨询公司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该投资咨询公司没有银行存款。不过在执行开始阶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待法院执行态度还算积极,能够及时来院,并接收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考虑到本案涉及补办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等,需要被执行人自行按期完成,执行法官要求张某回去后,立即安排公司人员前往社保机构咨询、办理,不得拖延履行义务。如需王某配合应及时与其本人联系,或向裕安区法院汇报,由法院联系王某予以配合。在短时间内不能履行的话,应及时向本院如实申报公司的财产情况。但张某并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履行,而是消极对抗,多次以王某不接电话为由搪塞,直至发展到不再接听执行法官电话,当然更没有履行义务。


       此时,被执行人投资咨询公司行为显已违法:一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是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


       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裕安区法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处以罚款10万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张某再次变得“主动”起来,代表公司积极与王某沟通,并迅速按照判决全面履行了义务,王某作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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